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教师发展中心 作者:发布时间:2017-12-11动态浏览次数:251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建设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指新进入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按要求专门进行一个时期相对集中的,以提高职业道德、教育教学理念、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为主要目的青年教师培训,同时由具有高级职称、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进行针对性的指导与培养。

第二章  培养对象、培养期限与任务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成为青年教师助讲制度的培养对象:

(一)新聘用到我校从事教学工作(含理论教学和实验、实践教学)的在岗教师。

(二)高校教学经历不足3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35周岁)的,未接受过助讲培养培训的在岗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

(三)学校认为有必要安排参加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中青年教师。

(四)个人有意愿作为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对象的其他教师。

第四条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培养对象的培养期限一般为一年。需要继续培养的可延长至一年半或两年。

第五条  青年教师助讲制度培养对象的主要任务:

(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现和价值观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忠诚于教育事业,遵守高校教师行为规范,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二)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在作为助讲培养对象期间,尽快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要求和学校的办学定位,掌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其它教学环节以及所承担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努力完成指导教师指定的学习任务,随堂听取指导教师讲授的课程,参加答疑、小组讨论、批改作业、实验指导及其它教学环节、并参与指导教师的教学建设及改革方面的工作。

(四)在助讲培养期的试教实践阶段,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一门课程的部分教学任务。必须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及制作多媒体课件,做到课前与指导教师沟通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教师及学生意见,及时改进不足之处,调整教学方法,同时按要求开展相关教学研究。

(五)须参加浙江省及各高校组织的有关青年教师教学上岗培训和青年教师教学技能比赛等活动。

第三章  指导教师的职责与待遇

第六条  各学院应为每位青年教师配备学术造诣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龄5年以上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进步和师德修养,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勇于探索的科学态度和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献身精神。

(二)在教学规律与教学方法方面,对青年教师的各个教学环节(包括听课、辅导、答疑、试讲、组织小组讨论,批改作业、带实验、实习、备课、编写大纲、教案、讲义等)进行具体的指导。

(三)在教学改革方面,指导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教学研究等工作。

(四)对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延长培养期等建议。

第八条  指导教师由培养对象所在学院推荐,推荐顺序为“同专业同课程”、“跨专业同课程”、“同专业跨课程”、“跨专业同专业群”,教务处负责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培养对象所在学院为指导教师颁发聘书。

第九条  指导教师的聘期原则上为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全过程;一般情况下,1名青年教师配备1名指导教师,因特殊情况,可增加指导教师,但最多不超过2名。

第十条  对在指导培养对象期间,能认真履行职责,如期完成培养计划各项任务的指导教师,计入教学工作业绩,各学院应根据指导业绩给予30-60课时/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补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学院主要负责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计划的实施、监控和日常管理。教务处主要负责指导教师资格认定、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计划审核以及青年教师、指导教师培养过程评定等工作。人事处主要负责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对象的资格认定、学校层面培训工作的组织与落实、助讲培养结束后试讲考核组织以及助讲培养结果备案等工作。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计划既要对青年教师在思想品德上从严要求,培养其献身教育事业的精神和严谨治学的态度,又要在业务上有明确的要求、培养目标、具体的培养项目及培养安排,要进行教学的全面训练,培养其胜任高等教育教学的能力。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实施步骤如下:

(一)人事处发布青年教师助讲培养通知并公布培养对象名单。

(二)各学院推荐指导教师,报教务处审核。

(三)指导教师与培养对象共同商定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计划,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人事处备案并由学院组织实施。

(四)人事处发布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考核通知,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助讲培养过程评定,人事处负责组织试讲考核。

(五)人事处、教务处公布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结果。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期满后,培养对象需提交以下材料:

  1.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总结1份。

  2.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指导教师意见1份。

  3. 不少于20次的听课记录以及4次听课后的心得体会。

  4. 拟任教课程的不少于20课时的教案或讲稿。

  5. 教育教学方法方面的心得体会文章2篇。

各学院将上述材料统一交至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计入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成绩。

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期满后,指导教师需提交《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助讲指导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由教务处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人事处在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期届满时组织培养对象试讲工作。试讲主要由15分钟说课及25分钟授课构成,试讲成绩计入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成绩。

第十七条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具体成绩由培养过程考核与试讲考核两部分构成,任何一部分不合格,总成绩不合格。

培养成绩合格的,由学校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教学上岗资格证书,认定该青年教师具备独立承担教学任务资格。

培养成绩不合格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延长助讲培养期限的处理,延长培养期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再次组织培养成绩评定,评定结果仍不合格的,由人事处做出调整岗位或解聘等处理。

第十八条  青年教师在助讲培养期间,原则上学院应不安排其独立承担教学任务,其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参照助讲培养考核成绩及相关工作表现确定。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期间的管理与考核工作,助讲培养成绩不合格不得单独安排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学校将青年教师教学上岗资格证书和指导青年教师合格作为教师参加职称评聘和相关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计划表.doc

          附件2: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指导教师意见表.docx

附件3: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总结表.docx

附件4: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指导教师总结表.docx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393日印发